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現場處理行車事故稽查人員,對有傷亡之行車事故車輛之紀錄卡,應於
  事故發生後迅即取出妥善保管,再會同有關人員,據以作分析研判肇事
  責任之參考,該卡片由本處稽查課存檔備查,非和解結案不得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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