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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之,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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