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之,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