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一字第1052902212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
    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開發單位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機關委員應全數
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迴避原則,除依前項規定迴避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