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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因公傷亡慰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醫療費用及慰問金由受傷或殘廢者本人具領。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醫 療費用及慰撫金由其遺屬具領,其順序比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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