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因公傷亡慰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醫療費用及慰問金由受傷或殘廢者本人具領。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醫
  療費用及慰撫金由其遺屬具領,其順序比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
  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