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2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級輔導委員會均不得對外行文,其必需行文時,縣輔導委員會以縣政
  府、鄉鎮市輔導委員會以鄉鎮市公所,村里輔導委員會以村里辦公處之
  名義行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