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2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縣為輔導村里民大會之推行,依據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縣設縣、鄉鎮市、村里輔導委員會,其組織如左:
  一、縣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縣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縣長及縣政府各有關單位主管。
    (二)公共熱心人士。
    (三)地方學者名流及素孚眾望人士。
  二、鄉鎮市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
    (一)鄉鎮市長及鄉鎮市公所各單位主管。
    (二)國民小學校長。
    (三)警察派出(分駐)所主管。
    (四)地方素孚眾望之公正熱心人士。
  三、村里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村里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村里長及鄰長。
    (二)警勤區警員。
    (三)村里內素孚眾望人士。

  各級輔導委員會之工作任務劃分如左:
  一、縣輔導委員會:
    (一)核定村里民大會工作計劃。
    (二)核定時事報告,政令宣導資料及專題演講資料。
    (三)舉辦有關工作人員講習會講解有關法規及工作方法。
    (四)分區督導村里民大會。
    (五)處理建議案件及詢問事項。
    (六)研究並設計其他有關應興應革事項。
  二、鄉鎮市輔導委員會:
    (一)核定村里民大會開會日程。
    (二)研究時事報告,政令宣導資料及專題演講資料。
    (三)督導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
    (四)理村里民大會建議案件及詢問事項。
    (五)考核改進村里工作人員成績。
    (六)研究並設計地方應興應革事項。
  三、村里輔導委員會:
    (一)設法鼓勵公民踴躍參加。
    (二)研讀上級頒發之各項宣導資料,視各該村里實際需要向大會提
          出報告或講解。
    (三)指導大會場佈置。
    (四)檢討大會成果及擬訂改進事項。

  各級輔導委員會均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縣輔導委
  員會以縣長為召集人,鄉鎮市輔導委員會以鄉鎮市長為召集人,村里輔
  導委員會以村里長為召集人。

  各級輔導委員會得設置幹事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幹員兼任,辦理會議紀
  錄及處理各項文件。

  各級輔導委員會委員暨幹事均無給職,但得報支旅費。

  各級輔導委員會紀錄由召集人核閱後付諸實施。

  各級輔導委員會均不得對外行文,其必需行文時,縣輔導委員會以縣政
  府、鄉鎮市輔導委員會以鄉鎮市公所,村里輔導委員會以村里辦公處之
  名義行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