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為輔導村里民大會之推行,依據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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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設縣、鄉鎮市、村里輔導委員會,其組織如左:
一、縣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縣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縣長及縣政府各有關單位主管。
(二)公共熱心人士。
(三)地方學者名流及素孚眾望人士。
二、鄉鎮市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
(一)鄉鎮市長及鄉鎮市公所各單位主管。
(二)國民小學校長。
(三)警察派出(分駐)所主管。
(四)地方素孚眾望之公正熱心人士。
三、村里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村里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村里長及鄰長。
(二)警勤區警員。
(三)村里內素孚眾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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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輔導委員會之工作任務劃分如左:
一、縣輔導委員會:
(一)核定村里民大會工作計劃。
(二)核定時事報告,政令宣導資料及專題演講資料。
(三)舉辦有關工作人員講習會講解有關法規及工作方法。
(四)分區督導村里民大會。
(五)處理建議案件及詢問事項。
(六)研究並設計其他有關應興應革事項。
二、鄉鎮市輔導委員會:
(一)核定村里民大會開會日程。
(二)研究時事報告,政令宣導資料及專題演講資料。
(三)督導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
(四)理村里民大會建議案件及詢問事項。
(五)考核改進村里工作人員成績。
(六)研究並設計地方應興應革事項。
三、村里輔導委員會:
(一)設法鼓勵公民踴躍參加。
(二)研讀上級頒發之各項宣導資料,視各該村里實際需要向大會提
出報告或講解。
(三)指導大會場佈置。
(四)檢討大會成果及擬訂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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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輔導委員會均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縣輔導委
員會以縣長為召集人,鄉鎮市輔導委員會以鄉鎮市長為召集人,村里輔
導委員會以村里長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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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輔導委員會得設置幹事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幹員兼任,辦理會議紀
錄及處理各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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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輔導委員會委員暨幹事均無給職,但得報支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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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輔導委員會紀錄由召集人核閱後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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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輔導委員會均不得對外行文,其必需行文時,縣輔導委員會以縣政
府、鄉鎮市輔導委員會以鄉鎮市公所,村里輔導委員會以村里辦公處之
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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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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