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營業至改正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