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體育館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水電費
  及清潔費。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
      育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或文教活動。
  四、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五、本縣已成立之各單項委員會長期使用體育館(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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