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
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保險
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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