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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一字第1046001340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社會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 8月 2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00036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並自99年 8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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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6000679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條、第2條、第3條條文;並自99年8月1日施行 (原名稱:雲林縣 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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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一字第1046001340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八條
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 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保險 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