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衛生局僅對所送樣品當時狀態進行檢驗,所得檢驗結果僅供參考,不得據
為判定合法與否及整批產品狀態之結果證明與作為主張權利之依據。
申請人非經衛生局書面同意,不得以複製、影印、轉載或其他方式使用檢
驗報告作為宣傳、推銷或營利等商業行為之用。如有損害民眾權益者,應
自負相關責任。
違反前項規定者,衛生局得視實際情形,逕行暫停受理。上述暫停受理為
自收到通知日起算,暫停其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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