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38A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食品衛生檢驗,分類如下:
一、食品微生物檢驗。
二、食品化學檢驗。
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四、動物用藥檢驗。
五、真菌毒素。
六、農藥殘留檢驗。
七、其他相關之衛生檢驗。
前項各類檢驗樣品之最少送驗量,由衛生局訂定並公告之。

本辦法申請對象為本縣縣民及合法設立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

申請食品衛生檢驗,應檢附申請書、足量之送驗樣品及下列文件:
一、本縣縣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商號、機關、團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機關
    、團體公函登記證明影本。
前項第二款文件應加蓋公司、商號、機關及團體章及代表人印章,且公司
、商號申請檢驗項目須與營業項目相符。

申請食品衛生檢驗應繳納檢驗費用;其收費基準另以附表定之(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