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作為改進教學及激勵學生學習之用,非經學
校、家長及學生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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