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人員於幼兒園連續服務達五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由幼兒園檢具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服務績優: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
二、研究績優:最近五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
    、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
三、其他優良事蹟。
前項連續服務年資,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合
併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