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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違反前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勸導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 協助處理之。 因故意、過失損壞場地、器材或設備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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