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前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勸導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
協助處理之。
因故意、過失損壞場地、器材或設備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追償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