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定水域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應配備下列安全設備:
  一、救生衣每人一件(加註船筏編號)。
  二、救生圈至少二具以上(加註船筏編號)。
  三、行動電話或其他無線通訊設備乙套。
  四、動力漁筏在日沒後日出前航行及作業者,應裝置環照白燈一盞,管
      筏全長在十二公尺以上者,並應裝置左右舷燈及尾燈。非動力漁筏
      得僅備白燈一盞或防水之白光手電筒一把。
  五、動力漁筏全長在十二公尺以上者應備號笛一具,非動力漁筏或全長
      未滿十二公尺之動力漁筏,得以哨笛代之。
  六、簡易衛生設備一套。
  七、急救箱一只。
  八、滅火設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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