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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遊民安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安置輔導之遊民經本府社會局評估需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 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遊民經輔導回歸社區後,得由本府社會局視其需要提供房屋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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