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每一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子女,不得超過四人
,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之兒童、少年為兄弟姊妹關係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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