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委託社會救助機構暫時收容之遊民,經評估需生活扶助、急難救助或
醫療補助者,依社會救助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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