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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8條
本縣警察局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案件後,應即時先行報告本縣警察局、內 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於姓名、身分、死因查明後,再以書面詳細具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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