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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停車場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 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表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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