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在本市各行政區分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各置主任一人;得設婦幼青少年館,辦理各類活動及輔導服務工作,
  置主任一人;得設兒少婦女保護之家,辦理保護性個案安置業務,置主
  任一人。所需人員由本局總員額內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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