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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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