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活動推廣課:勞工教育推廣、課程規劃、活動策劃與執行、志工培
      育及場地管理與使用規劃等事項。
  二、展覽課:勞工史料展出策劃、資料蒐整及研究計畫等事項。
  三、行政課:舞台燈光系統與視聽器材設備之操作維護、電子機具維修
      、研考、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物品採購及其他不屬各
      課之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