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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場地者,申請人應於活動前一日依附表之收費標 準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場地之權利 。
附表-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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