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場地者,申請人應於活動前一日依附表之收費標
  準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場地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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