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違建配合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含本府直接興建之國宅工程及大眾捷 運系統工程用地)部分拆除者,除發給該建物拆遷補助費及獎勵金外, 其他救濟金一律不發,賸餘部分門面可整修者,得照原規格整修。 拆除賸餘部分無法使用者,建物所有人得要求不併拆除,並比照第 四條規定辦理拆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