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補助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舊有違建配合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含本府直接興建之國宅工程及大眾捷
  運系統工程用地)部分拆除者,除發給該建物拆遷補助費及獎勵金外,
  其他救濟金一律不發,賸餘部分門面可整修者,得照原規格整修。
      拆除賸餘部分無法使用者,建物所有人得要求不併拆除,並比照第
  四條規定辦理拆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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