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頻管道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寬頻管道時以管道內子管(以下簡稱子管)一管為單位。 二、管線業者經許可使用後,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將許可使用權利 之全部或部分轉讓、分租或轉租於他人使用。但經營電路出租業務 不在此限。 三、經同意鋪設之纜線,應清楚標示業者名稱。 四、申請佈纜應於第五條規定程序完成後一個月內開工,並於規定施設 期限內完成佈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