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寬頻管道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寬頻管道時以管道內子管(以下簡稱子管)一管為單位。
  二、管線業者經許可使用後,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將許可使用權利
      之全部或部分轉讓、分租或轉租於他人使用。但經營電路出租業務
      不在此限。
  三、經同意鋪設之纜線,應清楚標示業者名稱。
  四、申請佈纜應於第五條規定程序完成後一個月內開工,並於規定施設
      期限內完成佈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