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路外停車場應於車輛進場時,掣據交車輛使用人收執,並憑據出車,執
  據遺失,未向停車場報備而為他人使用出車者,應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
  責。
  車內物品,車輛使用人應妥慎保管,如有遺失,停車場不負責任。
  路邊停車場,對停放車輛及車內物品均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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