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市道路舉辦大型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於集會遊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得舉辦活動之地點、時間舉辦。
  二、活動地點為隧道、陸橋、人行天橋及地下道。
  三、活動地點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
      屬各車站周邊二百公尺範圍內。
  四、活動地點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流道周邊二百公尺範圍內。
  五、活動地點寬度不足六公尺之道路。
  六、同一地點及時間已有他人申請舉辦活動並經核准。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不宜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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