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本市道路舉辦大型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於集會遊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得舉辦活動之地點、時間舉辦。 二、活動地點為隧道、陸橋、人行天橋及地下道。 三、活動地點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 屬各車站周邊二百公尺範圍內。 四、活動地點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流道周邊二百公尺範圍內。 五、活動地點寬度不足六公尺之道路。 六、同一地點及時間已有他人申請舉辦活動並經核准。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不宜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