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並得提撥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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