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塑膠管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管筏檢查合格後,必要時本府得以隨時抽查,如發覺其設備與管筏執照
  所記載不符時令其補充或更正,在未補充或更正時,其情節重大足以危
  及人命安全者,不准出航,並飭限期改進,如未改進者則視其情節予于
  吊銷其漁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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