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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兒童教養機構應具有收容八人以上規模,建築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 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不得少於八 平方公尺;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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