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改良物其用途不分住宅或營業場所,凡現住人口及傢俱搬遷費,以
  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或重劃計畫書公告日
  前在該住所有居住事實,且整棟房屋均拆除者為限,每戶發給新臺幣三
  萬元。
  採徵收方式取得之建築改良物搬遷戶應於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
  方得領取搬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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