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之
  場所設置,不得在本中心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設牌樓,及任意張貼海報宣
  傳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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