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轄區人口在十萬以上之分局設六組辦事;轄
  區人口數未滿十萬之分局設五組辦事;沿海之分局得增設一組辦事;分
  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及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及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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