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之設立及裁併程序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分駐所、派出所經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
    報警政署備查。
三、檢查所經本局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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