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府外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機關代表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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