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17
人,瀏覽人次:
90165059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會之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府外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機關代表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