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辦理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事件,得設查核小組。查核小組由本府建
設、農業、地政暨所屬衛生、環保、警察等相關主管之單位及機關指派代
表組成,並得依具體個案需要,諮詢專業人員。
前項查核,本府應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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