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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資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人提供不正確資料、偽造詐欺、冒領、重覆申請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 得補助,並經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當年度補助資格及追回補助款,並得 依相關法令追究其法律責任,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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