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各局、科、室各置局、科長、室主任一人(秘書室主任得由
主任秘書兼任),承縣、市長之命,辦理各該主管事項。秘書室主任由
主任秘書兼任之縣、市政府,在秘書室置副主任一人,專責辦理庶務工
作;其未設有新聞室或法制室者,並得在秘書室增置副主任一人,其均
未設新聞室及法制室者,並得在秘書室增置副主任二人,分別辦理新聞
或法制事項。秘書室主任係專任者,應減少秘書室副主任一人改置。主
計室得置副主任一人,承該單位主管之命佐理室務。
前項各局、科、室置專員、技正、督學(內一人為主任督學。督學員額
中,並得以二分之一聘任之,其聘任比照學校教師聘任規定辦理)、視
導、課長、股長、隊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
員、書記及雇員。
各局、科、室之專員、技正或主任督學一人,擔任總核稿,襄助各該主
管處理業務,但業務重大之局得指派秘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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