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或公立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其就職時視同辭職,
  並由自治監督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