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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縣市議員兼職之限制)
縣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或公立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其就職時視同辭職, 並由自治監督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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