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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嘉義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訓導處置訓導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訓導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並置主任、訓導員、醫師、護士、組員、辦事員、管理員、 書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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