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水質檢驗,應自送配水系統上採取代表性水樣,每月最少取樣數
按供水人口計算,其標準如左:
一、二千五百人以下一件。
二、逾二千五百人至一萬人五件。
三、逾一萬人至二萬五千人十五件。
四、逾二萬五千人至五萬人二十件。
五、逾五萬人至十萬人三十件。
六、逾十萬人至五十萬人六十五件。
七、逾五十萬人至一百萬人八十件。
八、逾一百萬人一百件。
前項檢驗過程中或檢驗後,發現細菌水樣中大腸菌類密度或總菌落數,
超過最大容許量時,應即在該取樣點連續採取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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