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童)收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自費老人安養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養:
  一、殘障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生理機能失禁致影響公共衛生者。
  三、罹患第七條第二、三款病症之一者。
  四、患有重病、連續住院超過三個月者。
  五、逾期不繳生活服務費超過三個月者。
  六、未請假外出一週或逾假一個月者。
  七、其他不遵守本家有關規定,經家務會議決議應予退養者。
  前項第一、二、三款退養時視情形由本家轉報縣政府協助保證人轉送醫
  療(療養)機構治療安置;第一、二款得自願以自費安養身份轉至本家
  療養專區安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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