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老人安養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養:
一、殘障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生理機能失禁致影響公共衛生者。
三、罹患第七條第二、三款病症之一者。
四、患有重病、連續住院超過三個月者。
五、逾期不繳生活服務費超過三個月者。
六、未請假外出一週或逾假一個月者。
七、其他不遵守本家有關規定,經家務會議決議應予退養者。
前項第一、二、三款退養時視情形由本家轉報縣政府協助保證人轉送醫
療(療養)機構治療安置;第一、二款得自願以自費安養身份轉至本家
療養專區安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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