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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 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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