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
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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