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用法用量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原處方依據之分量比例使用。
二、濃縮劑型及內服液劑中藥之每日服用量,經換算後與一日飲片量相同
    ,原則上分二至三次服用。
三、小兒用量:原則上八至十五歲服成人三分之二量;五至七歲服成人二
    分之一量;二至四歲服成人三分之一量;或標示兒童依年齡遞減。
二歲以下嬰幼兒,應由醫師診治服用,成藥不得對二歲以下嬰幼兒標示用
法、用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