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
個案資料。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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