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 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 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 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