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依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
    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
    、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
    所定之測驗合格。
七、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或
    第二款資格,並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法律事務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
務。但他業兼營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第七條之ㄧ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
於部門主管。從事法令遵循業務之人員不得由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及第九款業務之人員兼任。
非從事法令規定應設部門業務性質之單位,不得採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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