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由本府視基金財務狀況及業務需要,簽奉機 關首長核可,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本基金依前項規定解繳縣庫時,得先保留本府已開辦或待開辦之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開發案未來五年內所需開發費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