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由本府視基金財務狀況及業務需要,簽奉機
關首長核可,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本基金依前項規定解繳縣庫時,得先保留本府已開辦或待開辦之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開發案未來五年內所需開發費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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